中国语言文字概况
(2021年版) 我国有56个民族,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方言、多文字的国家。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中华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 汉语是我国使用人数最多的语言,也是世界上作为第一语言使用人数最多的语言。我国除汉族使用汉语外,回族、满族等也基本使用或转用汉语,其他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许多民族都不同程度地转用或兼用汉语。 现代汉语有标准语和方言之分。普通话是现代汉语的标准语,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2000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定普通话为国家通用语言。 汉语方言通常分为十大方言:官话方言、晋方言、吴方言、闽方言、客家方言、粤方言、湘方言、赣方言、徽方言、平话土话。各方言区内又分布着若干次方言和许多种“土语”。其中使用人数最多的官话方言可分为东北官话、北京官话、冀鲁官话、胶辽官话、中原官话、兰银官话、江淮官话、西南官话八种次方言。 从语言的系属来看,我国56个民族使用的语言分别属于五大语系:汉藏语系、阿尔泰语系、南岛语系、南亚语系和印欧语系。汉藏语系分为汉语和藏缅语族、侗台语族、苗瑶语族。属于藏缅语族的有藏、嘉戎、门巴、仓洛、珞巴、羌、普米、独龙、景颇、彝、傈僳、哈尼、拉祜、白、纳西、基诺、怒苏、阿侬、柔若、土家、载瓦、阿昌等语言;属于苗瑶语族的有苗、布努、勉等语言;属于壮侗语族的有壮、布依、傣、侗、水、仫佬、毛南、拉珈、黎、仡佬等语言。阿尔泰语系分为蒙古、突厥、满—通古斯三个语族。属于蒙古语族的有蒙古、达斡尔、东乡、东部裕固、土、保安等语言;属于突厥语族的有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塔尔、撒拉、西部裕固、图佤等语言;属于满—通古斯语族的有满、锡伯、赫哲、鄂温克、鄂伦春等语言。属于南岛语系的是台湾高山族诸语言,还有海南回族的回辉话。属于南亚语系孟高棉语族的有佤、德昂、布朗、克木等语言。属于印欧语系的是属斯拉夫语族的俄语和属伊朗语族的塔吉克语。朝鲜语的系属尚未取得统一意见。 我国有约30种文字。汉字是记录汉语的文字。除汉族使用汉字以外,我国相当多的少数民族以汉字书写他们的书面语言。汉字系文字在历史上还用于记录中国的一些少数民族语言和东亚、东南亚部分国家的语言。汉字在殷商时期(公元前16—17世纪)形成完整的文字体系,其字体的演变经历了甲骨文、金文、篆书、隶书、楷书等阶段。汉字从未间断地使用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定规范汉字为国家通用文字。 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国家对现行汉字进行整理和简化,制定公布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简化字总表》《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现代汉语常用字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GB13000.1字符集汉字字序(笔画序)规范》等标准。2013年6月5日,《国务院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国发〔2013〕23号)发布。《通用规范汉字表》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各领域汉字应用需要的重要的汉字规范标准。《通用规范汉字表》公布后,社会一般应用领域的汉字使用以《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准,原有相关字表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有21个少数民族有自己的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为壮、布依、彝、苗、哈尼、傈僳、纳西、侗、佤、黎、土、羌等民族制订了文字方案。 我国的文字从文字类型上看有表意文字、意音文字、音素文字、音节文字,从字母文字体系上看有古印度字母、回鹘文字母、阿拉伯字母、仿汉字系、拉丁字母形式等。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决议公布《汉语拼音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汉语拼音方案》也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国际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构建和谐健康的语言生活,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宪法规定的责任,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有效途径。多年来,我国坚持不懈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到2020年,全国普通话普及率已经达到80.72%,识字人口使用规范汉字的比例超过95%。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语言文字系统充分发挥语言文字事业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文化软实力、增进民族凝聚力等方面的独特作用,扎实推进语言文字事业发展。党的十九大以来,语言文字工作战线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语言文字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服务国家发展需求,推动语言文字事业取得重大进展。全国语言文字会议胜利召开,对新时代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发展做出全面系统部署。推普助力脱贫攻坚成效显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普及、语言交际障碍基本消除。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体系、规范标准体系日益完善,语言文字工作依法治理能力明显提升。中华优秀语言文化创新发展,语言文化活动精彩纷呈。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迈上新台阶,语言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语言文化交流合作不断深化。语言文字事业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服务国计民生、坚定文化自信、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
2024-09-06
新版《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纲要》解读
近日,国家语委普通话与文字应用培训测试中心(以下称“国家测试中心”)印发通知,公开发行《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纲要(2021年版)》(以下称“新版纲要”),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纲要》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是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高普及质量的重要措施。《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纲要》(以下称“《纲要》”)规定测试的内容和范围,是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具体依据。现行《纲要》于2003年完成编制和审定,2004年1月出版发行和实施,迄今已连续使用近20年。现行《纲要》实施以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研制取得重要进展,普通话水平测试方式逐步由“人工测试”转向“人测机助”(计算机辅助测试),测试服务对象的构成也发生了重要变化。为适应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新形势,更好地解决测试实践中的新问题,与时俱进推动测试高质量发展,测试管理部门、实施机构和专家学者就适时修订《纲要》形成共识。 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国家测试中心成立项目组,按照“总体稳定、规范科学、问题导向、适应发展”原则,开展《纲要》修订工作。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2021年全部定稿并通过专家组审定,定名为《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纲要(2021年版)》。 二、《纲要》修订的原则 (一)总体稳定。指保持主体框架和内容总体稳定。现行《纲要》自2004年实施以来,通过数千万人次的测试实践,证明了其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兼顾的特点。《纲要》修订以《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为基本遵循,保持《纲要》主体框架和内容的总体稳定,侧重从内容的规范性、积极解决测试实践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更好地适应测试发展需要等方面入手进行优化完善,保证《纲要》作为普通话水平测试具体依据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提升其科学性、规范性、适应性,促进普通话水平测试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二)规范科学。指贯彻执行新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普通话水平测试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推广应用的重要渠道和有效手段。现行《纲要》2004年实施以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研制取得重要进展,《通用规范汉字表》《中国人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新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标点符号用法》《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等相继公(发)布,“普通话审音原则制定及《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修订”课题通过国家语委普通话审音委员会鉴定。《纲要》修订过程中,贯彻执行新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参照《现代汉语常用词表(草案)》《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等成果,借鉴语言文字应用研究其他最新成果,保证《纲要》与现行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保持一致,并跟进社会语言生活发展,提升《纲要》作为普通话水平测试具体依据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三)问题导向。指积极应对测试实践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应试人在普通话水平测试“命题说话”项有背稿、离题、说话难以继续等表现,是测试实践中从应试人方面发现的主要问题。开展计算机辅助测试后,由于没有测试员当面提示或引导,“命题说话”项内容雷同、无效话语、缺时等现象增多,也出现应试人“背网文”“随便说”或“没话说”等表现。此次《纲要》修订增加了测试用话题数量,调整了部分话题,使话题更具开放性、时代性,让应试人“有话可说”。同时,针对测试员在测试评分或普通话教学中遇到的常见问题,如普通话上声调值、鼻韵母in、inɡ、üɑn的实际音值、单韵母o与复韵母uo的区别、部分儿化词语在口语和书面语中的使用存在不同等,此次《纲要》修订在“语音分析”部分做了进一步解释。根据语言本身的发展变化,修订《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普通话与方言常见语法差异对照表》《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普通话常见量词名词搭配》,对少量内容作了增删调整。 (四)适应发展。指更好地适应测试发展需要。普通话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普及,境内测试服务对象近80%为在校大学生,测试在港澳不断巩固深化发展,海外测试服务需求也日渐增长,普通话水平测试发展面临新形势,需要更好地适应。《纲要》修订时充分考虑适应测试对象的发展变化,统筹考虑提高普通话普及质量、提升语言文化素养、构建普通话测评体系等发展要求。新版纲要测试用朗读作品总数为50篇,在保证测试信度、效度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作品的文化性、时代性、世界性。对测试用话题的调整(更具开放性、时代性),也是为了更好地适应测试发展需要。 三、新版纲要的主要内容及变化 新版纲要的主体框架与现行《纲要》保持一致,仍由《总论》《普通话语音分析》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普通话词语表》《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普通话与方言词语对照表》《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普通话与常见语法差异对照表》《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朗读作品》《普通话水平测试用话题》等七部分构成。各部分的结构也基本保持不变,侧重从内容上进行调整和完善。 《普通话语音分析》吸收借鉴了语音学新的研究成果,对语音分析中涉及的部分概念、属性、国际音标、用例等内容进行了调整。保持原有的“声母”“韵母”等8个部分,增加了普通话基本音节表、普通话韵母总表、普通话常见元音舌位图等图表以提高易读性。 《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普通话词语表》仍由“表一”“表二”和3个附表组成,主要遵照或参照2004年以来公(发)布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及出版的权威辞书等,调整了原词表的部分词形、读音、汉语拼音标注,增删了部分字词。修订后共收词语18442条,其中“表一”8361条,“表二”10081条。3个附表为《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普通话词语用字统计》《普通话水平测试用必读轻声词语表》《普通话水平测试用儿化词语表》。 《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普通话与方言常见语法差异对照表》根据语言应用和测试实践的发展变化,对语法差异类别、内容表述等做出修订,总类别由34个调整为35个;根据情况对部分例句做了修改、增补和删除。从搭配的规范度、常用性等方面对《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普通话常见量词名词搭配表》进行梳理,调整了部分名词、量词。 《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朗读作品》总数由60篇调整为50篇,其中4篇选自1994年版《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15篇选自现行的2003年版《纲要》,31篇为新选用作品,作品的文体比例、作品年代和内容等更加优化。 《普通话水平测试用话题》总数由30则增至50则,个人话题和社会话题两类话题各占25则。选自2003年版《纲要》话题25则,其中1则话题拆分为2则,计为26则(其中4则完整保留原有题目,余者均有不同程度修改);选自1994年版《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话题2则,新研制话题22则。 四、新版纲要的出版发行和实施 新版纲要由语文出版社出版,2023年8月起在国(境)内外同时发行简化字版和繁体字版,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版纲要正式实施后,2003年版《纲要》同时停止使用。普通话水平测试题库也将同步更替,开始使用按照新版纲要内容编制的试卷进行测试。 新版纲要公开发行后,国家测试中心将组织各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负责人和骨干测试员、国(境)外各合作测试机构负责人和测试员开展专题培训,全面解读修订原则和修订内容。各省级测试机构也将组织所属测试站点负责人和测试员开展专题培训,做到“应训尽训”。同时积极面向社会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释疑解惑。 新版纲要正式实施前,国家测试中心将指导各省级测试机构加强评估研判,根据测试需求变化及时调整补充测试安排,充分保障新版纲要实施前的测试需求。各级测试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回绝考生报名参测。 五、怎样适应和用好新版纲要 新版纲要是在《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做的修订。新版纲要实施后,应试人和测试员都没有重新适用测试规则的问题。建议应试人在现有学习和准备的基础上,重点熟悉新版纲要调整变化的内容,有备参测,取得好成绩。测试员需要全面熟悉新版纲要的内容,及时补充更新知识,适应调整变化,保证测评质量,维护测试的公平公正。新版纲要也是重要的普通话学习资源,普通话教师可以参考新版纲要,在普通话教学培训中抓住重点难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指导帮助学生学好普通话、熟练掌握测试内容,提高学习效果和测试成绩。
2024-09-02
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服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高质量推广普及的若干意见
教语用〔20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学校是语言文字工作的基础阵地,高等学校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也存在着从更高站位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发挥作用不够充分,大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不足,语言文字科学研究不能完全适应社会语言生活新发展,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服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高质量推广普及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关于语言文化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服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需求、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特色示范引领、坚持数字化赋能和创新驱动,聚焦高质量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将语言文字工作与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有机融合,更好服务教育和语言文字事业高质量发展,为教育强国和文化强国建设贡献力量。 二、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 (一)提高大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学生应具有“一种能力两种意识”(即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自觉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自觉传承弘扬中华优秀语言文化的意识),高校要将其纳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明确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及标准并纳入毕业要求。强化学生口语表达、书面写作、汉字书写、经典诗文和书法赏析能力培养,促进语言文字规范使用。支持高校开设大学语文、应用文写作、口语表达、经典诵读等语言文化相关课程。加强语言政策和语言国情教育。强化语言文明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语言习惯,自觉抵制庸俗暴戾语言。加大普通话培训测试力度,为毕业生就业从事相关职业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水平提供支持。 (二)提升教师语言文字教育教学能力。教师应熟悉党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相关语言文字规范标准,自觉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教育教学基本用语用字的法定要求,具有坚定的文化自信,将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语言文化有机融入课程思政。落实国家关于高校教师任职资格的普通话等级要求,鼓励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鼓励教师积极参与语言文化类国家统编及相关规划教材、一流课程与教学成果的申报与建设。将参与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教师社会服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分层分类开展培训,提升教师队伍语言文化素养。 (三)加强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和校园文化环境建设。将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纳入课堂教学质量监控、教材审查和学位论文抽检范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学位论文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撰写。加快推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2025年前须完成达标建设任务。充分发挥环境育人功能,加强校园语言文化环境建设,突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主体地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纳入文明校园创建内容。建设书香校园,打造校园语言文字品牌活动,实现“一校一品牌”。加强语言文化类学生社团建设。 三、主动融入推普助力乡村振兴和文化强国建设 (四)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鼓励高校积极参与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提升工程和推普助力乡村振兴计划,助力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因校制宜、整合资源,面向农村和民族地区教师、青壮年劳动力、基层干部等重点领域人群和社会大众,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能力提升、“普通话+职业技能”等培训。积极参与经典润乡土计划,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和乡土文化传承,发挥学科专业优势,发掘整理地方特色语言文化资源,探索语言技术、语言生态、语言经济助力乡村产业发展、乡村文化振兴和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特色模式。 (五)传承弘扬中华优秀语言文化。加强中华优秀语言文化的研究阐释、教育传承及创新传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传承经典诗文、书法、篆刻、曲艺等优秀语言文化,创建语言文化推广项目品牌。加强线上线下、开放共享的语言文化类优质课程与名师讲座建设。深入实施中华经典诵读工程,积极参与诵写讲师资队伍、经典诵读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积极开展节庆日诵读活动。实施中华思想文化术语传播工程,积极参与思想术语的整理、译写、研究及传承教育。积极参与和支持古文字与中华文明传承发展工程建设,加强古文字研究相关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举办古文字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六)增进与港澳台语言文化交流。支持开展粤港澳大湾区语言服务和科学研究,为港澳地区开展普通话教育、普通话水平测试、经典文化传播等提供支持服务。鼓励与港澳地区高校建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合作机制。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文信息技术、语言文字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七)深化语言文化国际交流合作。立足学校特色和区位优势,加强与国外高校、研究机构、国际组织的语言文字交流合作。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参与建立海外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提倡学术成果中文首发,提倡以学校为主举办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和国际学术会议将中文作为主要语言。鼓励参与语言文字国际标准化工作,支持有关专家在国际组织机构担任职务、发挥作用。 四、积极探索推普服务社会应用和人民群众需求新手段 (八)增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服务社会供给。建好建强现有高校普通话水平测试站点,新建一批测试站点,主动面向社会人员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推广和语言志愿服务、应急语言服务、特殊人群语言服务等。探索与中小学、幼儿园、地方政府、社区街道等建立长效合作机制,积极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结对帮扶、社会应用监测等活动。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知识普及和政策宣传,满足社会大众提高生活品质的语言文化新需求。 (九)推动语言文字科学研究聚焦社会应用。加强有组织科研,推动语言文字与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相关学科的深度融合,在语言文字信息技术关键领域有所突破。落实国家语委“十四五”科研规划,提升语言文字科研创新力、服务力和影响力。打造一批语言文字类一流学科与科研成果。以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国家语委研究基地为引领,建设一批语言文字应用研究高地、决策咨询智库。引导高校围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质量提升、推普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关系、网络空间语言新现象、社会领域应用新需求、面向区域协调发展的语言服务等重大问题开展研究,重点从法理、学理、事理角度做好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政策的研究阐释。推动语言文字科研成果向教育教学、决策咨询、社会应用等方面转化。 (十)探索数字化赋能推普新举措。创新数字化智能化推普新模式,提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使用效能。鼓励高校语言文字科研成果与教育数字产业之间的转化、融合、赋能。积极建设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数字化资源、教学和科研平台。支持全球中文学习平台和国家语言资源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建设特色鲜明的语言资源库、语言博物馆,逐步实现与中国语言文字数字(网络)博物馆、地方文化馆和科技馆等的互联互通。 五、创新高校语言文字工作体制机制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学校党委、行政要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行政主导、语委统筹、部门(院系)协同、全员参与”的管理体制。成立由校领导任主任、行政管理部门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和部门(院系)负责人以及专家任委员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将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给予人员、设施条件等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在政策、经费、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二)推进队伍建设。加强语言文字工作专兼职干部、普通话水平测试员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培(轮)训。整合不同专业的人才资源,建立一支能力突出、经验丰富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团队。建立由教学、科研、管理人员组成的语言文字专家库。鼓励举办高校语言文字工作论坛、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联盟会议等,促进经验交流和人才培养。 (十三)加强制度保障。逐步建立高校语言文字工作报告制度,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部省合建高校同时报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内容作为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报告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高校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教育督导,强化结果应用。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依法依规表彰为语言文字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教育部国家语委 2022年11月18日
2024-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