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政办规〔2022〕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鼓励劳动者积极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创业是指创业人员自筹资金、自选项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在我省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经过注册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贷免扶补”是指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为创业人员在我省自主创业提供贷款支持、税费减免、创业扶持、资金补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第二章“贷免扶补”主要内容 第四条贷:指对在我省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已进行注册或登记的创业人员,提供3年期个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合伙创业不超过110万元的创业小额贷款扶持。 对上述群体中的女性创业者,应纳入重点扶持对象范围。扶持对象范围由金融管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适时调整完善。 第五条免:指对创业人员按照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有关税收,申请贷款免反担保、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减免个人贷款利息并享受财政贴息。 第六条扶:指对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扶持政策咨询、创业培训服务。提供“一对一”创业导师帮扶,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贷免扶补”创业贷款并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七条补:指对享受“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扶持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人员,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吸纳就业补贴。对承担创业帮扶任务的承办单位,给予扶持创业服务补贴。对经办“贷免扶补”业务的承贷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 第三章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第八条“贷免扶补”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多方参与、金融机构承贷的组织领导机制。 政府主导。全省“贷免扶补”工作由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设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就业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就业局局长担任。建立鼓励创业“贷免扶补”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具体承办单位开展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各州、市、县、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地“贷免扶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部门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贷免扶补”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推动此项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创业专项资金、担保基金、贴息资金的筹措、审核和拨付。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创业人员有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多方参与。教育、市场监管、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部门为“贷免扶补”工作承办单位。各单位发挥各自优势,广泛动员有创业能力的扶持对象参与创业。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创业导师库,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导师帮扶。 金融机构承贷。承贷金融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的发放、贷款贴息统计汇总等事项。具体承担审核各承办单位推荐的创业项目;发放和回收贷款;提出对需要代偿的贷款呆账本息(不包含罚息和复利,下同)情况和担保基金使用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等工作;对未能按照约定分期还款或到期不能按时偿还的“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承贷金融机构开展追偿工作,必要时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章工作机制 第九条全省“贷免扶补”工作实行“三统三分”工作机制,即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服务,分系统实施、分层次落实、分阶段帮扶。 统一政策。“贷免扶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政策执行,不得各行其是。 统一管理。“贷免扶补”工作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进行,实行名称一致、流程一致、检查考核标准一致,确保工作规范运行。 统一服务。教育、市场监管、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各承办单位要为创业人员提供贷款扶持、创业咨询、培训、创业项目评审、创业导师帮扶等跟踪服务。 分系统实施。教育、市场监管、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应立足各自职能,分头推进各领域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对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部署,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基层,确保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分层次落实。省级主要负责全省工作的推广、管理和监督,制定全省目标任务、创业服务内容、流程和工作标准。州、市级主要负责本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负责本地目标任务的落实;县级主要负责目标任务落实、创业咨询、培训、创业项目评审、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等具体工作。 分阶段帮扶。教育、市场监管、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创业人员实际情况,在创业培育期、成长期和成熟期提供针对性服务。 第五章贷款业务经办 第十条承办单位。“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具体承办单位主要为县级教育、市场监管、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承办单位应建立有机构、有地点、有人员的专门服务窗口,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对申请项目初审后,向承贷金融机构推荐,并提供政策咨询帮扶、创业培训帮扶等“一条龙、一站式、一体化”帮扶服务。建立吸纳人员就业等台账,并协助承贷金融机构按期回收贷款。在创业成功人士、企业家、管理专家中选择一批创业导师,采取上门指导、电话交流、社团组织等多种形式,对创业人员实行创业指导,帮助创业人员解决问题。 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承担“贷免扶补”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责任,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机制,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 县级承贷金融机构要联合担保机构进行贷前调查,负责审核承办单位推荐的创业项目,做好贷款发放、回收工作,据实统计和上报有关数据和情况。 第十一条贷款申请需提供的资料。创业人员除按照要求提供“就业创业证”外,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营业执照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或有关自有、借用场地的产权证)。经审核符合申请贷款的填写《创业计划书》(一式二份)和《云南省“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贷款申办流程 (一)创业人员向承办单位提出贷款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填写《云南省“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承办单位对申请人提出的项目进行初审,审核借款人资格,按照规定向承贷金融机构推荐,并结合个人意愿向申请人提供政策咨询和培训服务;联合担保机构进行担保审查、借款人资格审核,担保机构调查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需补充办理有关手续的可适当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承贷金融机构对承办单位提出的推荐项目进行审核,对创业人员的诚信度和创业计划、创业项目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项目实施和贷款审核意见,联合承办单位和担保机构进行贷前调查。 (四)承贷金融机构与创业人员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需补充办理有关手续的可适当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五)承贷金融机构对发放的贷款按照合同约定回收本息,按照规定申请贴息资金。承办单位为创业人员推荐创业导师,提供后续跟踪服务并协助承贷金融机构开展贷款回收工作。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承办单位提交的创业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和兑现,对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符合规定的呆账进行审核和代偿。 (七)财政部门负责创业吸纳就业补贴资金的筹措、拨付;对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符合规定的呆账进行复核,并筹措和拨付代偿资金。 第十三条贷款还款方式。“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本金偿还方式为3次偿还全部本金。即贷款合同签订第12个月偿还本金的10%,贷款合同签订第24个月偿还本金的20%,贷款合同签订第36个月偿还本金的70%。借款人与承贷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后,可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提前还款。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及贴息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展期和逾期贷款财政不予贴息。具体贷款贴息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普惠金融有关政策执行。借款人按照规定应承担的贷款利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贴息申办流程。承贷金融机构于每季度结息日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季度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并填报《年度季度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支付申请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承贷金融机构报送的贴息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同级财政部门对上述材料复核后,在1个月内将贴息资金兑付至有关承贷金融机构,并填写《年度季度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支付情况表》。 第六章创业服务补助(补贴) 第十六条服务补助。“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服务补助由财政部门拨付,年初结合各承办单位任务指标及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按照700元/人标准的70%比例,通过省对下资金转移支付方式向各地拨付,由各州、市按照规定拨付各承办单位。剩余30%补助经费待贷款期满后,结合贷款还款率考核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按照规定拨付。扶持创业服务补助按照《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支出。 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承办单位,结合还款率考核拨付剩余30%资金时,相应抵扣未完成部分已拨付的70%扶持创业服务补助。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承办单位,根据考核标准,按照任务数计拨剩余30%经费。对任务完成好的单位,可结合年初预算安排情况给予激励。 第十七条考核标准。各州、市、县、区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办公室负责根据同级承贷金融机构提供的书面报告,按照以下原则核算各单位的30%扶持创业服务补助经费。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A类:按期还款率≥96%的,全额拨付; B类:96%>按期还款率≥90%的,扣减10%资金; C类:90%>按期还款率≥85%的,扣减20%资金; D类:按期还款率<85%的,扣减30%资金。 第十八条创业吸纳就业补贴。享受“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扶持起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人员,稳定吸纳就业3—5人(含5人)的给予3000元补贴;稳定吸纳就业6人以上(含6人)的给予5000元补贴。 第十九条创业吸纳就业补贴申报流程。承办单位受理创业人员提交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书、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后,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交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符合条件的予以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申请人。 第七章贷款风险防控 第二十条承贷金融机构对承办单位所推荐借款人“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还款率低于90%的,暂停承办单位经办业务,还款率提高到90%(含90%)以上后,恢复办理。完成目标任务、还款率高于96%(含96%)的承办单位,考核后全额兑现扶持创业服务补助;低于96%的,按照规定相应扣减服务补助。如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未按时偿还贷款,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承贷金融机构可按照合同约定对借款人采取追索措施。 第二十一条“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实行备用联系人制度。备用联系人是指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确定的联系人员,承担协助承贷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承办单位联系借款人,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职责。备用联系人不等同于担保人。 第二十二条备用联系人范围主要包括:享受财政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人员);具有稳定收入的国营企业、民营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满3年的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省内户籍且具备稳定收入的公民;省内户籍的村民小组长和村(社区)两委人员及金融机构认可的其他人员。备用联系人须提供的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及金融机构认为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章担保基金 第二十三条担保基金是指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全省“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提供担保的资金,目的是帮助创业人员从承贷金融机构获得“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支持,增加就业机会,提高社会效益;同时分担贷款风险,保证债权实现。 第二十四条“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担保由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省担保中心)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统一担保协议,明确担保范围、内容和贷款额度,并根据工作任务情况将贷款额度分配到各州、市、县、区。承贷金融机构在额度范围内开展“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的放贷工作,省担保中心授权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担保中心)对担保进行确认。 创业小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 第二十五条担保基金由省担保中心封闭管理,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省担保中心设立的担保基金专门账户,用于核算同级担保基金的归集和使用,单独核算,只能专项用于“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不得用于盈利性经营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为保证,即担保中心与债权人约定,当受保创业者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中心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省担保中心承担保证担保的范围,仅限于“贷免扶补”政策借款本息的60%。 第二十七条担保基金的来源: (一)省级创业专项资金; (二)省级担保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三)其他。 第二十八条省级担保基金规模根据“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业务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调整。 第二十九条省级设立两个管理机构:一是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二是担保基金日常管理机构即省担保中心。 监管会由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担保中心、承贷金融机构组成。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批准日常管理机构担保业务管理制度;对贷款和担保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审计与监督; (二)审议贷款担保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贷款损失代偿方案; (四)审议变更担保基金规模等事项。 省担保中心为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执行监管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管会决议; (二)对监管会负责,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担保基金日常管理; (四)提请监管会审议贷款损失代偿方案; (五)提请监管会审议调整担保基金规模; (六)负责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与贷款担保业务有关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七)监管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担保中心要加强对“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管理,建立健全担保业务动态监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以评估被担保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定期检查评估还款及风险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规避和化解风险。 第九章呆账损失代偿 第三十一条对不能按照约定分期还款或到期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创业小额贷款,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业务承办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承贷金融机构开展追索工作,必要时依法提起诉讼。 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采取必要措施和程序依法追索后,仍无法收回的创业小额贷款,可纳入呆账损失代偿范围。 (一)借款人死亡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 (二)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债务。 (三)经诉讼等法律程序追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四)其他符合《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呆账损失代偿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对因借款人死亡、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呆账损失的,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对呆账损失进行代偿。 (二)规范操作。呆账损失代偿应当严格按照限定的代偿范围及代偿条件,逐户组织材料、逐级审查申报。 (三)尽职追索。代偿前,应当对借款人采取必要的清收追索措施,取得有关证据。 (四)公示确认。对需呆账损失代偿的,由具体承办单位按照规定公示确认,接受群众监督,防止道德风险。 (五)及时处置。对符合代偿范围的债权损失,应当及时组织申报,并在接到监管会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六)账销案存。对批准代偿的债权损失,承贷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转入表外核算,对已代偿的呆账保留追偿权,继续追索,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对追回已代偿的呆账资金按照代偿承担比例由承贷金融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原渠道返还。 第三十三条创业小额贷款呆账损失,在申报代偿时应以户为单位组织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报呆账损失代偿的报告材料。 1.申报呆账损失代偿事由。包括借款人因何种原因于何时由何部门宣告死亡、失踪、丧失行为能力、遭受重大灾害或事故等,贷款损失金额和收回(受偿)金额,符合规定的呆账损失代偿条件,拟申报呆账损失代偿金额。 2.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姓名、年龄、教育程度、职业、家庭基本情况等(有共同借款人的须说明共同借款人情况);借款人创业项目的生产经营、财务、财产的全部情况及现状。 3.拟申报呆账损失代偿贷款的基本情况。包括贷款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催收、损失形成的全过程。 4.债权追索、受偿及损失情况。 5.拟呆账损失代偿后继续追索的有关措施等。 (二)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呆账代偿审批表。 (三)债权证明材料。包括借款合同及借据、催收记录、法院出具的债权凭证、加盖承贷金融机构印章的贷款本息清单(或凭据)、其他债权证明材料等。 (四)承办单位的证明材料和公示证明材料。公示证明材料应包含创业人员基本情况、创业项目经营情况、创业小额贷款呆账损失代偿原因、公示时间以及公示后群众反馈意见等。 公示由承办单位在创业人员经营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申报呆账认定及损失代偿的证明材料。 1.符合第三十一条第(一)规定的,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法院关于借款人死亡或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2.符合第三十一条第(二)规定的,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气象、应急、消防、水利、地震、民政、公安等部门出具的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偿证明,财产清偿证明。 3.符合第三十一条第(三)规定的,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法院判定证明裁决书、强制执行书或和解协议等法律证明材料。 4.符合第三十一条第(四)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相应材料。 第三十四条申报呆账损失代偿的有关法律文件的原件由承贷金融机构负责妥善保管,申报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第三十五条创业小额贷款呆账损失代偿申请程序: (一)创业小额贷款发生呆账损失,由县级承贷金融机构按照要求以户为单位组织提供代偿申请材料并填写《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呆账代偿审批表》,经具体承办单位、县级财政部门、担保经办机构核实认可后,填写《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呆账代偿审批表(汇总)》于每年7月第5个工作日前,正式行文报州、市级承贷金融机构。 (二)州、市级承贷金融机构接报后,会同州、市级财政部门、同级担保经办机构共同审核,于每年7月第15个工作日前报省级承贷金融机构。 (三)省级承贷金融机构接报后,于每年7月第20个工作日前提交省担保中心。 (四)省担保中心审核通过后,报省监管会审批。省监管会认定同意代偿的,由省担保中心通知有关州、市和县级政府将所承担的部分划至有关承贷金融机构。同时将省担保中心承担的部分通过省级承贷金融机构划至有关承贷金融机构。州、市和县级政府各承担10%(省财政直管县县级承担20%)的贷款损失由政府安排专门资金解决,不得转由承办单位或经办承贷金融机构承担。 第三十六条根据呆账代偿有关规定,经审批代偿的呆账损失,承贷金融机构承担20%,州、市和县级政府各承担10%(省财政直管县县级承担20%),省担保中心承担60%。 在呆账损失代偿申报、审查和审批工作中有以下违规行为的,应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债权损失、或弄虚作假申报呆账损失代偿的。 (二)未经责任认定程序而给予呆账损失代偿的。 (三)对符合呆账损失代偿范围的债权损失,因主观原因而不进行呆账损失代偿、隐瞒不报或长期挂账的。 (四)越权批准呆账损失代偿或未经批准进行呆账损失代偿的。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地、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将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纳入年度宣传工作计划,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第三十八条各地、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新的国家政策和要求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9日起施行,2009年4月2日印发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60号)同时废止。
2022-08-18
红河州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红河分会场筹备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州退役军人局、团州委、州妇联、州政府新闻办,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双创示范基地: 按照州政府办转办《云南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云南分会场筹备工作的通知》(云发改办高技〔2022〕266号)要求,2022年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以下简称“双创活动周”)定于2022年6月20日至6月26日举办,为做好双创活动周筹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继承和发扬历届双创活动周成功经验,坚持就业优先,聚焦力促大学毕业生创业就业,围绕“创新增动能,创业促就业”主题,进一步发挥双创活动周提升创新创业能力、拓展创业就业空间、培育创新创业氛围的积极作用,引导社会资源加速创业项目发展,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把创新创业更好地转化为经济发展新动能,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以“坚持就业优先、营造良好生态、彰显强大动能、拓展活动功能、创新活动形式”为主线,“主题更突出、成效更明显、氛围更浓厚、形式更新颖”为目标,精心谋划本地区、本领域2022年创新创业重点活动,进一步巩固历次双创活动周成果,强化导向性和融合性,发挥展示性与功能性,创新活动形式,丰富活动内容,更加有效地激发创新创业创造活力。 二、制定2022年双创活动周实施方案 请各地、各部门对照全国双创活动周总体方案(详见附件),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谋划好本地区、本部门双创活动周实施方案,继承和发扬往届双创活动周成功经验,广泛动员各园区、高校、创新创业平台,筹备好本地、本部门重点活动。请各地、各部门将《2022年双创活动周实施方案》《2022年双创相关活动计划统计表》于2022年4月21日前反馈至州发展改革委产业科。 三、提供线上双创活动周展示素材 2022年双创活动周云南分会场将继续通过“云南双创”在线平台展示我省推动创新创业工作方面取得成效,并制作相关宣传短片。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力促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创业就业年度特点,收集一年来力促创新创业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各创新创业活动赛事相关资讯、取得成效、科技创新引领创业最新成果、创业带动就业的典型案例等展示素材,按照《2022年双创活动周云南分会场线上展示素材报送要求》于2022年5月6日前上传至指定网盘。 四、做好宣传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社会大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积极宣传创新创业,突出创新创业在促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讲好创新创业故事,展示创新创业者风采,营造浓厚的创新创业创造氛围。 云南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筹备工作的通知
2022-06-07
红河州“贷免扶补”相关资料模板
创业计划书-下载版 贷款申请书 贷免扶补贷款资料(放大版) 贷免扶补审批表附件 个人工资收入证明
2022-06-06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 力促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通知
发改高技〔2022〕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共青团委、妇联,有关中央企业: 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和国资委,依托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以下简称示范行动),在推动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积累了有益经验、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现就深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聚焦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落细落实行动组织、政策扶持、宣传推广等工作,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和《关于深入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1〕244号)的部署落到实处,发挥示范基地带动作用,力争2022年为高校毕业生提供200万个高质量就业机会为国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做示范。 二、突出年度重点 (一)聚焦高校毕业生群体。2022届全国高校毕业生预计1076万人,他们是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主力军。近年来, 越来越多高校毕业生投身创新创业实践,但也面临融资难、经验少、服务不到位等问题。2022年组织实施示范行动,要紧紧围绕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展开,坚持问题导向,帮助高校毕业生解决创业面临的突出问题,降低创新创业门槛;供给优质创新创业教育、培训、实习等资源,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创业就业能力,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机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 (二)突出创业带动就业主线。创业具有带动就业的乘数效应,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渠道之一。在组织示范行动过程中,要坚持抓创业、促就业,抓创业就是要大力扶持高质量的创新创业项目,引导更多创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共同创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施展才华的机会;促就业就是要尊重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意愿,引导高校毕业生正确认识创业风险,着重帮助有强烈创业意愿、有良好项目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创业梦想;要多措并举深度挖掘工作岗位,为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女性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群体找工作创造机会。 (三)做实四个专项行动任务。各示范基地要将组织示范行动与特色化功能化专业化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与实施示范基地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紧密结合起来,结合自身发展方向,从社会服务领域双创带动就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精益创业带动就业等3个专项行动中选择一项承担,聚焦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开展。此外,企业、高校示范基地均要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校企行专项行动,要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加强协调联动,探索拓展结对共建范围,将与高校示范基地探索成熟的典型做法复制推广到其他高校,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做实行动方案 (一)认真动员部署。层层动员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示范基地主管部门进行动员部署,主管部门对管理的示范基地进行动员部署,示范基地对内部参与部门进行动员部署。动员部署要将组织示范行动、力促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重大意义讲清楚,要将示范行动的目标任务讲清楚,要将责任分工、工作要求、时间节点等讲清楚。 (二)精心谋划方案。各示范基地要根据自身承担的专项行动(企业、高校示范基地均承担两项),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行动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各主管部门要对示范基地制定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严格把关,重点评估其是否可测度可考核可实施。各示范基地要按照新要求抓紧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行动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2022年2月21日前报送主管部门,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2月底前,各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示范基地年度评估的依据。 (三)做实过程调度。各示范基地要定期调度示范行动实施情况,掌握示范行动取得成效。主管部门要定期汇总分析示范行动开展情况,分析监测示范基地工作成效,给予针对性支持,纾解示范行动开展过程中的痛点堵点。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搜集汇总各示范基地创业带动就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分析研判全国双创发展趋势。 四、落实激励政策 (一)落实落地普惠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建立《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普惠政策清单》(附件)。各地方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在《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普惠政策清单》基础上,系统梳理本地区相关支持政策,补充细化形成支持示范行动实施的政策清单,2月底前印送本地区的示范基地(包括本地区由国家部门管理的示范基地),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强化专门政策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示范基地主管部门,在2022年底前启动示范基地年度评估;对抓示范行动成效显著的示范基地,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支持其承担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对真抓实干、成效显著的区域类示范基地,优先推荐纳入国务院督查激励名单。各地方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激励本地区示范基地抓示范行动组织实施的专项政策。 (三)疏通政策落地堵点。示范基地指导帮助高校毕业生创业团队、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创业企业等落实扶持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示范行动月调度系统,及时了解掌握支持政策落实落地情况。示范基地在填报月调度数据时,一并反映本地区公布政策清单中未落实的政策及原因;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及时研判分析,协调推动政策落实。对于多方面集中反映、具有普遍性的政策落地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与有关部门专题协商,纳入双创痛点堵点疏解行动,持续推动解决。 五、强化宣传推广 (一)用好双创活动周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重点围绕力促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谋划和筹备2022年全国双创活动周,营造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良好氛围。各地发展改革委、各示范基地结合示范行动开展情况,向全国双创活动周组委会推荐优秀创业项目,汇聚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加速优秀创业项目发展。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围绕推动示范行动实施、力促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谋划和筹备本地区2022年双创活动周。 (二)借力各类双创活动。充分发挥教育部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工业和信息化部“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农业农村部全国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创意大赛,国资委中央企业熠星创新创意大赛,共青团中央创青春挑战杯系列赛事和中国青年创新创业训练营、全国妇联中国妇女创新创业大赛等重大赛事平台,为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提供更多展示机会。 (三)持续抓好媒体宣传。示范基地要及时总结组织实施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做法,发动新闻媒体开展广泛宣传报道,推动其在更大范围内复制推广。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示范行动专项宣传,通过系列新闻报道、专题研究报告、拍摄系列视频等多种形式,扩大示范行动影响。各地方要及时调度,广泛通过新媒体、传统媒体对示范基地组织实施专项行动开展宣传,树立更多在当地有影响力的创业带动就业典型示范项目。 联系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司68501984 电子邮箱:gjs_cyfzc@ndrc.gov.cn 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普惠政策清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务院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2022年2月8日
2022-06-06
红河职业技术学院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红河职业技术学院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办好红河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规范孵化基地管理,保证孵化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基地是学生的校内创业孵化培育基地,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平台;孵化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为在校学生和毕业之后二年内的大学生开展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孵化基地由红河职业技术学院创业孵化中心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一)管理服务中心职责: 1. 负责制定和完善学院创新创业规章制度。 2. 加强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的深度融合,负责《职业生涯规划》等课程的建设。 3. 负责创新创业导师团队的组建、培训、管理工作。 4. 建设“创业实务与咨询平台”等平台,加强创业实践能力培养。 5. 负责为学生提供创新创业咨询、培训和指导工作。 6. 负责组织和协调校内外相关部门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和比赛。 7. 负责各类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申报、评审、验收和管理。 8. 负责学院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协助学生创业团队在工商、税务、人社等部门注册、登记。 9. 完成学院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创业孵化中心负责人岗位职责 1、根据孵化行业发展趋势,制订孵化基地经营策略,建设孵化基地的运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制定经营计划和目标; 2、负责与孵化业务相关合作方及政府部门的沟通、联络和组织协调,保持良好关系并推动项目进展; 3、统筹负责孵化项目的招商工作,评估目标商户并准确定位,引进项目入驻; 4、孵化品牌建设与推广; 5、整合孵化基地各企业的优势资源,促进企业优势资源的共享; 6、孵化方面相关资料的统计与上报工作; 7、定期走访企业,了解企业服务需求,为企业提供各类服务; 8、熟练解读创新创业方面政策。 (三)孵化员岗位职责: 1、负责入孵企业的监督、管理、数据整理、资料档案; 2、负责入孵企业各类服务工作,对外服务活动对接; 3、与政府和各合作机构的联系,解析各级政府企业项目的扶持政策; 4、负责政府机构和合作单位的参观、来访接待等工作; 5、孵化器内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创业团队的入驻 第五条 入驻条件: 1. 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原则上为红河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校大学生; 2. 创业团队认可并接受孵化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执行; 3. 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鼓励创业项目与专业相结合; 4. 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5. 创业团队入驻孵化基地后,必须保证能在园区正常开展工作; 6. 创业团队应有指导教师; 7. 创业团队负责人和团队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所在学院同意; 第六条 入驻程序: 1. 团队提交《红河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项目申报书》、创业计划书、模拟项目相关管理制度和项目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2. 创业孵化中心先对提交申请的项目进行初审,然后邀请专家对创业团队及创业项目进行复审; 3. 评审入围团队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 4. 团队成员需认真学习孵化基地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并参加相关考核; 5. 创业团队与红河职业技术学院签署相关协议书并办理其它手续; 第七条 评审标准: 1. 团队负责人在校综合表现良好,学习过相关创业课程,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 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 3. 创业项目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市场潜力; 4. 创业计划书内容全面,并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性; 5. 创业项目和专业结合紧密的项目优先。 第四章 孵化基地的管理 第八条 基地管理: 1. 创业团队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2. 创业团队的装修方案需经红河职业技术学院总务处批准,方可施工; 3. 创业团队不得擅自对园区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4. 创业团队的在基地内的办公室装修设计要规范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美观大方; 5. 创业团队在园内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三天到创业孵化中心报批;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一周进行报批。 第九条 经营管理: 1. 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2. 遵守孵化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与管理服务中心签订的协议; 3. 各团队在孵化基地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 及时准确地向孵化基地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支持管理服务中心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5. 孵化基地针对团队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邀请专家学者或相关企业精英对其进行指导。 第十条 安全管理: 1. 各创业团队必须严格遵守孵化基地作息时间; 2. 各创业团队必须做到离开办公室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 3. 由于创业团队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创业团队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 各创业团队成员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有义务立即向安全保卫处或者创业孵化中心报告; 5. 各创业团队不得在孵化基地区内通过任何形式发布有害国家安全、有损国家形象的言语。 第十一条 卫生管理: 1. 各创业团队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2. 各创业团队应保证自己区域内干净整洁; 第十二条 学院为入驻项目提供以下支持与优惠: 1. 免费为入驻项目铺设网线开通网络; 2. 创业孵化中心提供政策咨询,联系有协作关系的咨询公司或通过专家库为入驻项目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 3. 帮助入驻项目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入驻项目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 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与创业孵化中心签订的《红河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孵化基地进驻协议书》、《诚信承诺书》等文件; 2. 遵守大学生孵化基地的有关管理规定; 3. 如实填报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 4. 严格遵守学校和创业中心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章 创业团队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创业团队的考核: 1. 创业团队的考核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 2. 考核程序: (1)管理服务中心发出书面通知; (2)团队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 (3)管理服务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调查; (4)根据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5)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 3. 考核按照《红河职业技术学院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团队评估考核标准》进行打分,总分值为100分,并有一定的加减分条件。 4. 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入驻团队在评估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创业团队入驻基地后,未按要求在基地内开展工作,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致使团队用房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者; (2)未能按时向管理服务中心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通过整改无效者; (3)创业团队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者; (4)主要负责人违犯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5)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6)不按规定时间交纳应缴费用者; (7)擅自更换团队负责人者; (8)因安全问题,受到二次以上警告者; (9)因卫生问题,受到三次以上警告者。 5. 创业团队考核时需提交评估考核自评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报表、团队人员花名册、承担业务统计表和合同复印件、团队成员在创业方面获得的荣誉材料等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的效用: 1. 孵化基地依据考核结果,评选优秀创业团队和创业新星,并给予奖励; 2. 对优秀创业团队减免场地使用费用; 3. 组织优秀团队到校外进行考察学习; 4. 评估不合格的团队勒令退出孵化基地。 第六章 创业团队的退出 第十六条 合同期满退出:入驻团队与孵化基地合同期满,到孵化基地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后退出。 第十七条 自动申请退出:因创业团队内部问题,团队负责人向管理服务中心提出退出申请,经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后退出。 第十八条 孵化期满退出:孵化基地为一直开展创业活动的团队以及负责人毕业一年内在孵化基地进行孵化,一年期满后,办理相关手续后退出。 第十九条 勒令退出:对严重违反孵化基地管理规章制度或考核不合格的团队,管理服务中心可提出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勒令退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红河职业技术学院创业孵化中心负责解释。
2022-06-06
红河州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转发《2021年度云南省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咨询及经办程序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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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云南省科技厅、共青团、教育厅关于举办2022年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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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